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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服务内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不予办理、终止公证的适用情形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终止公证的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收费依据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二、常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法定继承公证

1.法定继承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3.被继承人居住地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注明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判决书、人事档案等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提供;

4.财产权利凭证原件(房产证、土地证、存单/存折、车辆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积金明细、职业年金明细、股金证等);

5.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

9.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供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10.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11.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监护资格证明;

12.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请咨询公证人员。

(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申请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情况简单且所有继承人对该遗产继承无争议;

3.单次申请继承金额不超过1万元,多次申请继承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

4.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财产约定。

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他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注明联系电话);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详见法定继承公证);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详见法定继承公证);

4.财产权利凭证原件(存单/存折、公积金明细、职业年金明细、股金证等);

5.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

7.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供监护资格证明;

8.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请咨询公证人员。

(三)委托公证

1.个人委托公证:本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人委托公证:法定代表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权属证明(如产权证、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定金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4.涉及夫妻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权威证明材料;

5.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6.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电子档,委托书可委托公证代为起草、修改,具体格式和事项请咨询公证书使用部门);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

(1)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以及无抵押、查封证明(如果不动产有抵押则需先办理解押委托公证),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能确定具体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委托书上需注明买卖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面积、所在层数、交易金额、产权证号。

(2)办理购买不动产委托公证,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能够反映所不动产具体位置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依据《公证法》规定)

五、咨询与监督

公证机构

地址

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及电话

湖北省恩施市清江公证处

恩施市市府路23号

0718—8283447

恩施市司法局

0718-8299948

湖北省利川市公证处

利川市腾龙大道1号

0718—7238928

利川市司法局

0718-7290148

建始县公证处

建始县市民之家三楼司法窗口

0718—3416016

建始县司法局

0718-3226544

湖北省巴东县公证处

巴东县官渡口镇茶圣路2号

0718—4330885

巴东县司法局

0718-4332148

湖北省宣恩县公证处

宣恩县市民之家二楼2C区

0718—5836148

宣恩县司法局

0718-5836656

湖北省咸丰县公证处

咸丰县高乐山镇育英路22号

0718—6822044

咸丰县司法局

0718-6825148

湖北省来凤县公证处

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100号

0718—6298831

来凤县司法局

0718-6290148

湖北省鹤峰县公证处

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91号

0718—5267069

鹤峰县司法局

0718-526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