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冯某家庭承包户等10户。
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始县人民政府。
住所: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新马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太,该县县长。
第三人:刘某家庭承包户。
第三人:建始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湖北省建始县某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给第三人刘某家庭承包户颁发的建始县林证字(2009)第36**8号《林权证》关于小地名“陈某沟”林地的登记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恩施州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