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3121X。

被申请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皮剑飞,该支队支队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公(交)行罚决字(2021)42280020001042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