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毛某,男,汉族,1976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X县X镇X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5261976XXXX。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县县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