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女,1964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州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市市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北省恩施州某市合法拥有承包地或房屋,用于自身生产、生活。因某年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申请人所承包土地或房屋被征收。申请人为了解该项目相关信息,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至今距信息公开申请日已满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签收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同时向某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派出机关、市政府职能部门申请了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以转办函的形式将此件转给某市某区办事处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并全程统筹、协调、跟踪、督办。作为某市人民政府基层派出机关和市政府职能部门,某市某区办事处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23年12月3日和2023年11月28日作出了相关答复。被申请人在处理本项事务时兼顾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也避免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依据相关规定督促派出机关和职能部门及时作出答复,处置方法和结果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相关文件。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内容包括:1.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某年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告知书》《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湖北省政府批复文件(鄂政土地〔2014〕174号)及相关安置补偿文件;2.某市某区街道社区2003-2023年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相关文件;3.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土地利用2021-203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1月20日以转办函的形式转给某市某区办事处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

另查明: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同时向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1.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某年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告知书》《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湖北省政府批复文件(鄂政土地 〔2014〕 174号)及相关安置补偿文件;2.某市某区街道社区2003-2023年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相关文件;3.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土地利用2021-203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某市某区办事处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23年12月3日和2023年11月2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当面送达,申请人均签字捺印,确认收到。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2)邮政EMS(单号:1279360851536)邮件照片及邮件流转记录;(3)某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转办函;(4)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相关证据;(5)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相关证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至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办理的行为,属行政机关内部转办程序,且从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看,该二单位是基于申请人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的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作为答复主体,未对申请人予以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