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利川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访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利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市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的利政决〔2023〕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利政决〔2023〕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由申请人继续履行《利川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上述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基于《利川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履行情况作出利政决〔2023〕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是对《利川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进行的处理,即本案争议实质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利政决〔2023〕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