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恩施市某公司,公司所在地:恩施市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申请人: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安排2013年度第二批加油站新建计划的通知》(鄂商运通〔2013〕27号)规划的恩施市某大道加油站(东站)的建设单位,也是州商务局2016年11月颁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品油分销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确认的“十二五在建和待建加油站”建设单位。该规划由州政府审定同意发布实施,属于《州商务局关于对2018年10月底以前已批逾期未建加油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恩州商发〔2020〕8号)中仍保留加油站的建设。在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申请人多年努力协调推动,该加油站专项建设用地收储工作已于2018年4月完成,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申请人也于2017年年初具备了建站条件。在等待被申请人确定该宗地出让价的过程中,被申请人竟然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恩州自然告〔202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拟公开招拍挂出让该宗地。因对某大道加油站(东站)拟使用的GX2021-02宗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人未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之规定设置竞买人资格,且未对该宗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出让起始价。经申请人异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取消该次出让活动。2023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供地申请,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上述供地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受理上述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对加油站用地竞买人设置资格条件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将该宗地出让给申请人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04年年底成品油零售市场放开以后,新建加油站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申请人提出的按照2018年4月作为估价基准日,对该宗地予以估价并以该估价作为出让起始价(申请人表述为:出让基准地价)的诉求,不属于申请人有权决定事项,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1日作出《关于恩施市某公司申请事项的复函》中已答复,答复内容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湖北省商务厅下发《省商务厅关于安排2013年度第二批加油站新建计划的通知》(鄂商运通〔2013〕27号),通知中明确湖北省2013年加油站新建计划安排表(第二批)中恩施市某大道加油站(东站)的建设单位为申请人。2016年10月州商务局发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品油分销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明确十二五”期间恩施市某大道加油站(东站)建设单位为申请人,建设现状为“未建”。2020年9月州商务局下发《州商务局关于对2018年10月底以前已批逾期未建加油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恩州商发〔2020〕8号),明确恩施市某大道加油站(东站)为继续保留建设的加油站,建设单位为申请人。处理意见明确“本次保留的已批逾期建设加油站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半内(2022年3月29日前)依法依规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抓紧组织实施;若再次逾期视项目进展情况处理”。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恩州自然资告字〔2021〕4号),被申请人委托湖北同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出让恩施州GX2021-01、GX2021-02、GX2021-03、GX2021-04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上四宗地土地用途均为商服(加油站),其中GX2021-02宗地为某大道加油站(东站)拟用地。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撤回《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恩州自然资告字〔2021〕4号)中GX2021-02宗地的出让公告,理由为被申请人未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置GX2021-02宗地竞买人资格。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恩州自然资告字〔2021〕5号),决定暂时中止恩州自然资告字〔2021〕4号公告出让程序。2023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申请:1、以2018年4月完成恩施市某大道加油站(东站)专项建设用地收储工作完成达到出让条件这个时间为估价基准日,对本加油站的宗地地价予以估价,并以该估价为出让基准地价;2、以上述宗地估价为出让基准地价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招拍挂时设置竞买人资格限制。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在《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恩施市某公司申请事项的复函》中答复,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详细阐述理由,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3年8月20日,因申请人自愿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进行调解,复议机关决定自2023年8月20日起中止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自2023年9月25日起恢复案件审理。

另查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废止依据为《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6月18日商务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书》(2023年6月21日);(2)《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恩施市某公司申请事项的复函》;(3)《省商务厅关于安排2013年度第二批加油站新建计划的通知》(鄂商运通〔2013〕27号);(4)《州商务局关于对2018年10月底以前已批逾期未建加油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恩州商发〔2020〕8号);(5)《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恩州自然资告字〔2021〕4号);(6)《申请书》(2021年7月5日);(7)《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恩州自然资告字〔2021〕5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三条规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中明确:加油站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对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没有条件限制。中标人和竞得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办理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和经营手续。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加油站用地属于商业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出让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如“设置竞买人资格限制”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申请人引用的商务部门原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明显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冲突,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且《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申请人虽为《省商务厅关于安排2013年度第二批加油站新建计划的通知》(鄂商运通〔2013〕27号)某大道加油站(东站)的建设单位,也是《州商务局关于对2018年10月底以前已批逾期未建加油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恩州商发〔2020〕8号)予以保留的加油站建设项目之一,但《州商务局关于对2018年10月底以前已批逾期未建加油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恩州商发〔2020〕8号)中已明确“本次保留的已批逾期未建加油站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半内(2022年3月29日前)依法依规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抓紧组织实施,若再次逾期视项目进展情况处理。”商务部门下发加油站新建计划仅为获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中的一个过程性行为,该行为并不能对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依法依规取得的行为。故申请人提出协议出让或招拍挂时设置竞买人资格限制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估价期日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由出让人在估价委托协议中明确,待估宗地的估价期日距基准地价的期日一般不超过三年,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委托时间或者现场踏勘时间作为估价期日。出让起始价需相关部门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出让价格。申请人提出按照2018年4月作为估价基准日,对该宗地予以估价并以该估价作为出让起始价的诉求于法无据。

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关于对某大道加油站(东站)的宗地地价予以估价及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招拍挂时设置竞买人资格限制的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9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