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宋某,男,1943年X月11日出生,住巴东县某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巴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洪某,该县县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巴东县某组村民,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和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经过申请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邻近空域,因工程项目建设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且与之情况相近的同一村组村民田某房屋因该项目建设已被拆迁,其理应获得同等的安置待遇,于2023年2月12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一家作迁移安置,但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未解决其安置补偿问题,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宋某的房屋不在设计的红线范围内,不属于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的对象;二、针对宋某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了相关职责;三、被申请重新组织了现场复测,再次确定了宋某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请求驳回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政办函〔2021〕11号《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巴东段)建设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巴东县电力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全县电力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工作。申请人宋某系巴东县某组村民,申请人于2023年2月12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收悉。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将该申请转办给巴东县电力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某镇人民政府配合依法处理。巴东县电网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3月18日作出《关于某组李某、李某、宋某申请安置补偿的答复意见》,并现场送达给宋某。

另查明:另查明: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和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均为国家战略能源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均为湖北省电力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分别为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2020年3月,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鄂3标段施工图》,其中鄂3标段房屋分布图载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不需要拆迁申请人的房屋。2021年2月,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了《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其中第04卷第01册房屋拆迁图(施工13标段)载明:白鹤滩-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不需要拆迁申请人房屋。2023年5月22日,某镇人民政府协调县供电公司聘请恩施杰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复测,宋某房屋水平投影距离为25.8m,处于距边导线地面投影7m以外。2023年6月25日,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出具浙辐监(WT)字2023第016号《监测报告》,列明了2023年1月7日至3月13日以来巴东县某组合成电场、噪声测量数据,数据结果符合规程限制要求。申请人宋某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与线路距离、合成场强等指标达不到《±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所规定的拆除标准,故宋某房屋未纳入征拆范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某组李某、李某、宋某申请安置补偿的答复意见》;(2)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单;(3)《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巴东段)建设协调工作方案》;(4)《白鹤滩-浙江±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恩施州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中共恩施州州委政法委员会《关于白鹤滩至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恩施段、恩施至朝阳500KV线路工程恩施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复函》;(6)《鄂3标段施工图第4卷第1册.房屋分布图卷册说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 鄂4标段施工图第4卷第1册.房屋分布图卷册说明》。

本机关认为:2021年4月30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巴政办函〔2021〕11号《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巴东段)建设协调工作方案》,成立巴东县电力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全县电力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工作。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及时转办给此项工作牵头单位巴东县电力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责令某镇人民政府配合办理此事项。随后,两个承办单位对宋某的安置补偿申请进行了实质调查,证实宋某房屋达不到《±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790-2013)所规定的拆除标准,故其房屋未纳入征拆范围,巴东县人民政府对宋某房屋不具有安置补偿职责。巴东县电网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3月18日作出《关于某组李某、李某、宋某申请安置补偿的答复意见》,对于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已履行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