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女,1974年X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利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市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利政办依复〔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书。

申请人称:2022年1月30日,利川市某街道办事处三违整治办公室向其丈夫文某发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处罚依据是利办文〔2015〕1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2022年8月22日,利川市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电表,申请人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市长热线回复说:“你的房屋属于未登记建筑,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所以对该未登记建筑采取了停电停水处理的措施。”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上述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利办文〔2015〕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被申请人以该文件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为由,不予公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应该主动公开。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利办文〔2015〕13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共同下达的文件,属于党务公开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中央办公厅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答复人对该文件无职权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利政办依复〔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利川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利办文〔2015〕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利政办依复〔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利办文〔2015〕1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利办文〔2015〕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利川市委办公室,发文字号为“利办文〔2015〕13号”,文件标题为《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转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2)利政办依复〔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利办文〔2015〕1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利办文〔2015〕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虽然为中共利川市委办公室、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但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利川市委办公室”,发文字号为“利办文〔2015〕13号”,系利川市委办公室发文文号,故其发文主体是中共利川市委办公室,文件性质应当认定为以党委为制发主体的文件,属党务信息,其公开程序应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利办文〔2015〕1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违”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利政办依复〔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