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蒋某松,19××年×月×日出生,住来凤县××镇××村××组。
申请人:蒋某红,男,19××年×月×日出生,住来凤县××镇××村××组。
申请人:蒋某凤,女,19××年×月×日出生,住来凤县××镇××村××组。
被申请人:来凤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作明,该县县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的《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