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肖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号。
被申请人:利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翔,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