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肖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利川市××乡××村××号。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市市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利川市××乡村民,在当地合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2014年,申请人与利川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协议,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和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利川市××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8月31日,利川市××建材有限公司更名为利川市××矿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但申请人及其他出租土地的村民发现,利川市××矿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开展采矿活动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便非法改变了案涉土地的用途,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利川市××矿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开采活动直接导致林地面积减少,部分林地面积消失,造成了土地面积难以恢复,土地难以复垦的结果,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因此,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查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利川市××矿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4日签收该申请,但至今未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也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告知。利川市××矿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法定土地征收程序,便在申请人具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开展建设活动,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并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构成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查处申请书》后迅速组织了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川市林业局、恩施环保利川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并由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及破坏土地和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三、从申请人落款时间和邮寄时间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的同时,也向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川市林业局递交了《查处申请书》,其申请查处内容均相同。说明申请人已知晓其申请的查处事项为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且已向各主管部门提出来查处申请。综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之一,在于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即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亦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申请书》,申请对利川市××矿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及破坏土地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日,申请人亦通过邮寄方式向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川市林业局分别递交《查处申请书》,申请内容与向被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一致。2022年8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明确了由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林业、环保、凉雾等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的办理意见,并将该申请转办给相关职能部门。2022年9月20日,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陈某、肖某、钟某等人诉求事项的回复意见》,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后予以回复。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就其申请查处事项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查处申请书》及EMS邮寄单;(2)向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查处申请书》;(3)向利川市林业局提交的《查处申请书》;(4)《市政府办公室来信处理单》;(5)《关于陈某、肖某、钟某等人诉求事项的回复意见》;(6)《行政复议答复意见》。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为前提,即行政相对人应向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对利川市××矿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及破坏土地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的法定职责应由相应政府部门履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要求对案涉事项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经调查后,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调查处理情况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已履行其相应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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