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20210005号建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吕世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政府加快制定实施型规章速度 保证州人大法规全面实施的议案》(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005号)收悉,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州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立法配套性政策制定是政府及其部门贯彻实施法规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根本举措,事关我州法规体系是否完善,更事关我州法规规定能否落实落地,你们提出的建议十分必要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按照州政府的安排,现由我局负责对此建议案进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建专班。我局高度重视,为确保建议办理工作实效,制发了《州司法局2021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提出答复措施得力、措辞得当以及代表见面率、办结率、满意率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并在时间安排上进行了周密部署、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了严格要求。按照工作方案的安排,及时成立了建议案办理工作专班,明确由张俊副局长主管、立法科承办。工作专班组建之后即认真组织研读、学习、讨论了建议案内容以及办理工作计划,启动了建议案办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按照工作专班清理、征求实施单位意见、收集汇总意见的原则,我局工作专班对现行有效的17部自治法规(包括1部自治条例和16部单行条例)和4部地方性法规要求制定的配套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要求制定配套政策的单行条例7部、地方性法规3部,涉及具体配套政策13项,其中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4项(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其他配套政策9项。
8月23日,我局向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文旅局等9个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报送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制定情况的函》,征求了各单位对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和工作计划。经汇总:要求制定的13项配套政策中已制定2项、正在制定4项、不再制定3项、待条例修改后制定4项(详见附件1)。
8月27日,工作专班积极与建议案领衔代表沟通,向吕世安、庞青云代表汇报了建议案办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认真听取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两位代表表示提出建议案是为了推动政府加快贯彻法规实施,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规定,二是现实有需要,三是法治体系有需要,建议在前期开展工作基础上再次逐条梳理,单位提出待法规修改后再制定的也要纳入制定计划,该制定的应该及时制定。
8月28日,结合吕世安、庞青云代表见面提出的意见,我局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建议案办理工作思路,再次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制定情况的函》至22个州直相关单位,在前次清理提出的对“法规明确要求制定的配套政策”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将“法规虽未明确要求但需要制定配套政策才能具体实施的”也纳入了清理范围,并提出“按已制定、正在制定、不再制定的要求逐条说明情况,已制定的写明政策名称和制发日期,正在制定的写明进展情况和工作计划,不再制定的详细说明理由。法规有待修改不应作为不再制定的理由。”的要求。经汇总:需要制定配套政策的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部、地方性法规4部,涉及具体配套政策28项,相比首次清理增加法规4部、具体配套政策15项。28项需要制定的配套政策中已制定13项、正在制定11项、不再制定4项(详见附件2)。
三、建立机制,督促整改。我局以此次建议案办理为契机,形成立法配套性政策制定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州司法局在拟订州人民政府年度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时,将法规要求制定的配套政策按需纳入;二是严格按照《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的规定,实施单位在法规颁布之日起30日内制定配套性政策制定工作计划,报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及州人民政府备案;三是将法规配套性政策制定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范畴,由州司法局跟踪指导督办;四是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将制定情况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
立法配套性政策制定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持之以恒予以贯之,前期我局虽做了一些工作,与相关单位进行了一些沟通联系,但发现在立法配套性政策的制定上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立法配套性政策制定工作督办落实机制不健全;部分单位对立法配套性政策制定工作认识不足、理解不深、重视不够;部分单位清理及制定工作开展情况不均衡、不彻底,单位零报现象仍存在等。立法配套性政策制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下一步,我局将在前期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力度推进,督促该项工作走深走实:一是按照“除上位法和实际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已完全无必要制定的外,均应按照法规要求和需要制定”的工作原则,对单位报送的清理情况从严审核,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对正在制定的配套政策明确办理期限,形成清理结果;二是10月底前将此次立法配套性政策清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清理结果报送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民政府研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三是根据工作推进情况,代拟起草《关于加强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配套政策制定工作的通知》,明确配套政策制定的工作要求、程序、考核等内容,征求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意见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制发;四是将此次立法配套性政策推进工作纳入本年度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法治建设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五是加大力度对立法配套性政策的制定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办。
再次感谢并恳请各位代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州立法及法治建设各项工作!
附件:1.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制定情况表(一)
2.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制定情况表(二)
恩施州司法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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