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必要性

(一)改革有要求。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7月,州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八条措施》明确要制定《办法》,并作为州政府规章项目纳入《恩施州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现实有需求。近年来,我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但在执法实践中,“任性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趋利执法”“小过重罚”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涉企检查过多过频等问题仍时有发生。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水平不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制定《办法》,是我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抓手,也是适应新时代依法行政新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分必要。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4年7月31日,州司法局根据《恩施州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作为起草责任单位成立《办法》起草工作专班、制定起草工作方案。起草工作启动后,州司法局全面收集、整理各省市近期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赴县市调研了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工作指引》等规定,参考上海、新疆、安徽、四川、陕西等地行政执法监督立法规范,结合《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八条措施》要求,起草形成《办法》初稿。11月1日,组织在州政府、州司法局官方网站以及法治恩施公众号上就《办法》初稿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同时,制发征求意见函重点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司法局意见建议。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办法》初稿进一步开展集体讨论和修改,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同意形成《办法》送审稿。12月6日,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办法》送审稿并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16日,州九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于2025年1月22日予以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督内容、监督实施、监督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六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健全监督体制。《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监督,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司法所负责协助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健全了州、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等多种监督融合协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二)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解决执法监督人员力量不足等现实问题,《办法》第七条要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同时,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明确监督内容。《办法》第二章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内容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四)规范监督方式。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已经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制度,《办法》第三章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可以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同时细化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听取被监督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说明,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组织实地调查、勘验等。

(五)强调监督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第四章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不同情形之下应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可以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编撰发布典型案例,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办法》第五章对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了明确,保障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有力行使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