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月8日由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州第一部也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针对单一元素的地方性立法,在全国范围内首开先河,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2019年10月,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启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起草筹备工作,2021年纳入州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规章制定程序规范的要求,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和州司法局抽调专人,成立了起草专班,并委托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参与起草,先后经过调研、起草、评审和完善四个阶段。收集了本州及全国其他地区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资料,收集了州直相关部门、科研院所、30余家涉硒企业等关于硒基础、应用以及产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共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50余篇30多万字,形成了《实施细则》草案初稿。发函征求了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相关专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上网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和专题会议,听取包括政府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及社会公众等多方意见,对《实施细则》初稿进行评审,提出了具体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历经24稿,完成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二、《实施细则》的结构
《实施细则》共22条,不分章节,从逻辑结构上可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第1条),主要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部分(第2—6条),主要规定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项规划编制、统筹资金和完善投融资链条、硒资源分类调查和评价,明确了在恩施市新塘乡双河渔塘坝已探明的独立硒矿床区域设立硒资源保护区的规定。第三部分(第7—11条),主要规定加强硒资源利用工作,推动硒产业长期持续发展,包括培育市场、发展产业、推进科研和引进人才、硒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规定。第四部分(第12—16条),主要规定硒产业发展壮大,扩大社会影响的内容,包括硒产品的公共品牌、文化发展、科普宣传、展会等。第五部分(第17—21条),主要规定促进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责任机制,包括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考核和部门职责分工、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第六部分(第22条),主要规定《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
三、《实施细则》的创新和引领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强化资源整合和统筹协调,第二条专门规定了硒资源保护与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州、县(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具体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明确保护重点。我州硒资源类别多,分布广,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需要明确保护重点。第五条明确有关部门对硒资源分布状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硒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做出综合评价,确定分类保护的原则。第六条明确在恩施市新塘乡双河渔塘坝已探明的独立硒矿床区域设立硒资源保护区,对以硒矿床为核心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这是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恩施州硒资源的名牌和独特性所在,突出了保护的重点。
三是强化硒产品标准和质量引领。硒产业的发展期,需在标准、标识、标签、品牌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建立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第十条明确了推动制修订硒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促进硒产品标准应用。第十一条明确了建立硒检测体系、硒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硒食品质量溯源及定制服务。第十二条明确了培育、推广硒产品公用品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涉及多个机构、部门,第十八条专门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职责,旨在明确分工,提高工作实效。
五是扩大公众参与。为加大对硒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对硒的认知度及参与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积极性,第十四条明确了硒科普宣传工作,建立硒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六进”活动,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宣传普及硒知识的责任。第二十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促进硒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工作。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硒资源保护和利用途径,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硒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研究通过情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细则》于2021年12月24日州第八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