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八条措施
索引号: | 011460184/2024-389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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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发〔2024〕21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7月2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纵深推进州、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指导监督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激励保障。州、县(市)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监督,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司法所负责协调推进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相关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
二、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修订《恩施州行政执法条例》,出台《恩施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责任等,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落实《恩施州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对跨越多个区域、涉及众多主体且案情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调督促指导。建立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
三、加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力度。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编撰发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典型案例。创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优化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整合执法检查事项,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机制,每年2月前统一发布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事项清单,并对机制的实施情况实行全流程监测、监督和动态评价,深入分析检查协同、任务实施、结果运用等情况及执法对象有关意见,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切实规范履职。
四、拓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公开发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信件地址,在政务服务中心、基层站所及企业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联系点,公开征集问题线索、意见建议。出台《恩施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执法、参与执法案卷评查等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开放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开放日活动。建立舆论监督回应机制,对媒体曝光的各类涉行政执法问题,相关部门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15个工作日内发布权威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五、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合力。统筹各类监督资源和力量,健全司法行政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务督查、司法监督等的协作机制。建立内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争议、重大执法事项协调制度。
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运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考核评估机制,并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建立行政执法未履职情况报告制度,依法负有行政执法职责但在一年内未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年度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和原因。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容错纠错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或者难以预见情形虽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但是已经按照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和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七、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保障。州、县(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加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牌子,使用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章。选优配强行政执法监督专职力量,州、县(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应配备不少于5名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新提任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股)长、司法所所长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强化经费保障,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配备行政执法监督制式服装和专用车辆。加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信息化建设力度,建设州、县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指挥中心,依托“恩汇办”平台开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应用场景,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督。
八、加强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各级政府应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汇报。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人社、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制约和影响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与任务推进相配套的督查调度、工作交流、典型案例通报等工作机制,积极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培育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领域创新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