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司法局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推进阳光政务建设,根据州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议开放内容
(一)传达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非涉密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州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对恩施州司法行政领域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三)对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等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决策;
(四)研究涉及群众利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其它重要工作。
第三条 会议开放形式
(一)代表列席会议;
(二)发布会议通知在局官方网站;
(三)形成会议要闻发布在局官方网站;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四条 列席原则
(一)参政议政原则。列席州司法局行政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议题相联原则。列席州司法局行政会议的代表原则上是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代表。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为2-3人。
第五条 列席程序
(一) 州司法局行政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原则上对外开放。州司法局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对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议题,要主动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本单位会议。
(二)列席人员应广泛收集社会、群众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会议纪律
(一)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在会上直接发表意见,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但不参与会议的表决;
(二)会议期间,列席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
(三)列席代表应按要求向党员、干部传达宣传会议精神,收集、反馈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未形成定论的,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四)列席会议的代表要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州司法局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送各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