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发布规范
第一条 按规定应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兴公开渠道以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传统渠道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各相关科室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科室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政务信息发布内容要遵循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的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三)由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产生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四条 各科室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司法部、省司法厅、州司法局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应当从文件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
第五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对外发布。
(一)信息制作人员,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
(二)各科室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负责人,需要对信息进行再次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科室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统一对外发布。所有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审核后由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