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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李作亮注销执业资格的决定


李作亮:

你申请注销执业资格的相关报批材料已收悉。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138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审核,准予你注销执业资格。

恩施州司法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