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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原利川市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刘扬生注销执业资格的决定


刘扬生:

你申请注销执业资格的相关报批材料已收悉。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138号令)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审核,准予你注销执业资格。

恩施州司法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