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司法局关于征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办法(试行)(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全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疏导、干预中小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恩施州拟制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办法(试行)》,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5年3月20日前反馈至州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人:和蕊、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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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司法局
2025年2月19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疏导、干预中小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培养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和不懈奋斗、荣辱不惊、百折不挠的意志品质,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第二章 政府职能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州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统筹规划、督导评价。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实际,做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资金保障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合理分配经费使用比例,优先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硬软件建设、资源应用和师资培训等方面,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经费监管。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本级编制总量内,会同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合理核定各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编制。每所中小学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1000(不足1000人按1000人计)的比例,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合理核定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薪资待遇。
中小学校心理辅导室负责人应视同学校中层干部待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其职称评审单独分组评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承担的心理咨询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可通过补贴课时计入个人教学工作量,由学校按实际情况统筹核定。
第八条 州、县市教研机构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建立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制度。成立州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面向全州中小学校和教研机构遴选优秀教师和教研员组建专家队伍,集中专业力量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和评价,共享、扩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资源,提升心理健康教育整体水平。
第九条 科协、教育、公安、宣传、卫健、妇联、团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卫健部门应加强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标准规范,加强综合监管。
科协应会同教育、卫健等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和渠道,广泛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心理问题科普。
宣传部门应会同教育、卫健等部门推广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经验做法,稳妥把握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处置。会同教育、妇联、团委、卫健等部门指导做好州、县市未成年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站)建设。
文化、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清理、查处与学生有关的非法有害信息及出版物,重点清查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等,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危害身心健康的食品、玩具等。
妇联、团委应充分发挥12338维权中心心理热线和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心理热线作用,提供线上专业心理辅导服务。
教育、医疗卫生部门、社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运作的心理危机干预系统,畅通危机干预转介的绿色通道。
第十条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数字心育平台建设,分级组织、指导各学校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调查与评估,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一条 规范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义务教育阶段一至九年级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地方课程,每周不少于1课时。高中阶段开设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校本课程,按每周2课时的总量统筹安排。将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进入课表,做到学生有教材,教师有教案和课件,学期有评价。
第十二条 开展个别咨询与集中辅导。全面推进学校心理辅导室标准化建设,定期面向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技能培训等。对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院检查。积极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示范校和示范心理辅导室。
第十三条 建立四级联动早期预防机制。中小学应制定完善“学校-年级-班级-个人”四级预警网络,班主任、辅导员定期走访学生、研判学生心理状况。重点关注面临学业压力、经济困难、人际关系、家庭变故、校园欺凌等风险因素以及社会实践等学习生活环境变化的学生。建立重点人群心理筛查制度、“一生一案”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心理问题。选拔1—2名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者、心理危机干预的发现者、心理问题学生的帮助者、心理健康发展的示范者作用,协助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在校长领导下,以班主任和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名师工作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成长沙龙、读书会等工作坊,加强学科带头人及名师队伍培养。
第十五条 开展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全员培训。中小学应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对全体教师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与岗位相适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年至少参加3次县级及以上教研、培训或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选聘健康副校长。中小学应当选聘1名健康副校长,兼任心理健康副校长。健康副校长每月至少到学校现场指导1次卫生和健康工作,每学期至少为教师、学生和家长开展1次卫生健康专题辅导讲座,指导学校实施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心理辅导室阵地建设,合理配备电子心理档案管理软件和心理测试软件,有效运用网络、新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用好恩施州中小学生数字心育平台,规范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建立区域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状况数据库,构建完整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体系,加强心理健康监测,强化风险预警预判。
第十八条 全方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开发建设一批优质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资源,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群。依托“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心育微课堂”“心育微讲座”、中高考等重要活动和时间节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班级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以心理健康为主要内容的班队会活动。
第十九条 探索非智力因素对学生发展的影响。严格作业、考试、教辅读物、手机、培训机构等的管理,注重行为习惯、学习兴趣、学习意志力、优秀品格、人际交往等的培养,推动学生学习的内驱动力,以非智力因素的强化作用促进中小学生的智力发展。
第四章 家校联动与社会协作
第二十条 加强家校沟通与合作。各中小学应建好家长学校,开设家长课堂,将心理健康知识宣教列为各级家长会、家长课程的常规议题和必修内容,帮助家长了解和掌握孩子成长的特点、规律及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加强亲子沟通。将“家庭教育指导”列入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组成部分,为家长提供促进孩子发展的指导意见,共同解决孩子在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公益性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学校应加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文化机构、街道社区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的联系和合作,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心理素质拓展活动,拓宽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 探索医教结合的心理危机干预及转介机制。建立医教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第五章 督导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督导报告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立中小学校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完善学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综合目标考核奖的考核分配办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的激励作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管理职责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恩施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