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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司法局关于征求《恩施州乡村民宿消防安全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预防乡村民宿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州人民政府拟制定《恩施州乡村民宿消防安全技术指导意见》,现将《恩施州乡村民宿消防安全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5日前反馈至州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人:和蕊、邹畅

联系电话:0718-8299925

电子邮箱:L8299925@163.com

恩施州司法局

2024年12月6日

恩施州乡村民宿消防安全技术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预防乡村民宿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乡村民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经营管理者参与服务,方便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前款所称乡村,是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乡村民宿相对集中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四条 乡村民宿建筑防火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二)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三)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四)建筑楼板、隔墙、梁柱、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宜为不燃材料;(五)木质结构建筑用作乡村民宿的,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层数为3层时,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当经营用层数为2层时,每层面积不超过300㎡。

第五条 乡村民宿安全疏散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民宿场所内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二)符合下表所列情形之一的乡村民宿,可以设置1部疏散楼梯:


(三)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四)客房、餐厅等应设有开向户外且易于从内部开启的窗户,窗户开启面积应保障火灾情况下逃生、救援活动不受阻碍。

第六条 乡村民宿应按下列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一)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三)客房内应当按照设计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简易防护面罩等设备;

(四)客房和公共区域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厨房操作间采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在总供气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应设置能手动开启的自然排烟窗;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备。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民宿,设置高位消防水池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公共楼梯间、走道设置消火栓或消防软管卷盘,提升场所技防措施。

第八条 乡村民宿增设安全出口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在二层以上客房设置外阳台、露台,增设逃生绳、缓降器、救援梯等方式,改善场所疏散条件。

第九条 乡村民宿的经营管理者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条 乡村民宿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在办理入住时,采取广播、口头告知等方式,向客人提示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期间,使用火、电、燃料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

(二)动火作业要采取防范措施,清理周边可燃物和火种;

(三)低压配电线路应在总电源端、线路未端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气线路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

(四)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严禁在地下室、客房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六)使用醇基燃料时,燃料容器应采取防火分隔和防倾倒措施;燃料进、出口管道应设设置紧急切断阀。

第十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乡村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设施,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相关要求。

已经投入使用的乡村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