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司法局关于征求《恩施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制度机制,州人民政府拟制定《恩施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现将《恩施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4年12月8日前反馈至州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人:张娅琴、和蕊
联系电话:0718—829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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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司法局
2024年11月29日
恩施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鄂消〔2023〕10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从事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队伍,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综合保障,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建成区内所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招录、队伍管理和业务训练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依规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依规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符合条件人员依法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前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免收公路、桥梁通行费。
乡镇(街道)负责所属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服从辖区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的调度指挥,做好本辖区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坚持“拓展职能、防消联勤、一专多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二十四小时执勤备战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完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日常训练,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等火灾预防工作,熟悉责任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指导调度辖区内微型消防站;
(三)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四)协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火灾调查、后勤管理、消防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国家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标准建设》(建标〔2017〕75号),规范装备配备,落实保障措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原则上按照一级站不少于35人,二级站不少于25人,小型站不少于15人的标准配备。
其他乡镇应参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标准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按要求完善建队场地、房屋建筑和人员装备,经评估达标的乡镇消防队可以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消防救援部门管理使用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培训、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有消防救援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消防救援队伍急需的人才。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联训联演联战机制,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值班备勤、应急响应、指挥调度、训练演练等制度,强化业务指导,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1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增设辅助管理人员,建立完善队伍实力档案。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健全训练考核制度,积极参加入职培训、理论培训、案例教学、岗位练兵、比武竞赛、联合演练,建立完善队伍训练档案。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
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及财政保障能力的变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等要求,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健康监护,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但需要安排退出的,对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培训后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规定给予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子女入学入托、看病就医、参观游览、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优待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州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日常管理、等级晋升、联勤联训等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4月26日印发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4〕4号)同时废止。